公民小教室 犯罪偵查程序簡介
犯罪-->告訴或告發-->警察製作筆錄-->移送地檢署-->檢察官偵訊+調查証據-->偵查期間為了怕嫌疑犯逃亡滅證或串供 可向法官聲請羈押 限制出境-->檢察官決定起訴、緩起訴或不起訴-->如果起訴 開始法庭訴訟攻防-->法官判決-->檢察官執行判決結果
羈押
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、拘提到案、並逮捕後,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、串供、逃亡等之虞時,為保全證據,防止逃亡,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,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,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。
李全教會被羈押嗎?讓我們繼續看下去...